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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照片难认定婚外情 妻子诉请精神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16 11:47:48
本网讯(汪次安 李细龙) 广东省乐昌市一对90后夫妻,因小孩由谁的父母带的问题而产生矛盾,由此而分居两年多。日前,男方到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的同时,向法庭提供一张丈夫与一女子的合影,证明丈夫有外遇,并以此为由,反诉要求原告给于精神损害赔偿。今天(7月15日),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驳回被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2006年,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在东莞打工时相识相爱,2010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仍在东莞打工,夫妻二人凭着勤劳的双手,小日子倒也过的和和美美。然而好景不长,在生下一男孩后,双方因小孩由谁的父母带的问题逐渐产生矛盾,并由此而分居。 2011年4月,原告去到岳父家看望小孩和支付生活费时,岳母不准原告见小孩,并被岳父推出门外。之后,夫妻俩越斗越仇,最终导致感情破裂。日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并提起反诉,称原、被告从2011年2月分居,原告有婚外情,并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原告与一女子的合照,要求原告给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称,照片中的女子只是其认识的一个网友,并没有其它关系。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均坚持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提供的照片是单一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与他人有同居关系,被告要求原告给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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