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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维护嫌疑人权益
作者:吴长忠 发布时间:2013-07-17 14:46:50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12年6月13日和15日,凤阳县人陈茂生在该县府城镇一网吧门口和县第一人民医院车棚内,各盗窃红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两车实际价值为2400元和1440元。得手后,陈茂生联系电瓶车维修个体户王克飞进行销赃。王明知其中有蹊跷,且没有购车发票,分别以500元、300元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基于继续侦查需要,王克飞被检方批准逮捕。因案情复杂,盗窃、收赃人员和作案次数较多,本案从侦查到提起公诉已历经5个月。 今年7月,凤阳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后,审查中发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综合王的作案情节、销赃次数和赃车价值,以及其本人的态度考虑,此案属情节一般,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王克飞的实际被羁押时间已达5个月,存在羁押时间超过判决刑期的可能,遂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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