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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五男子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17 09:37:41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的韦耀强、甘善恒等五个村民,合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了几个月,可谓财源滚滚,但终被警方取缔、捣毁。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耀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韦耀强是该案第三个被判刑的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韦耀强伙同甘善恒、韦献华(均已判刑)、甘善宁(另案处理)、邓树周(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合谋在都安县板岭乡弄六村韦耀强家前面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和赌具供周边及赶圩的群众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每个圩日参赌人数少则二十余人,多则三十余人,被告人韦耀强和甘善恒、韦献华、甘善宁、邓树周等人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平均每个圩日抽头渔利获款达数百元。赌场从开设到被查处,被告人韦耀强和甘善恒、韦献华、甘善宁、邓树周等人抽头渔利获款人均4000元以上。

    2012年8月7日,韦献华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甘善恒亦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两人被法院判刑。2013年3月7日,韦耀强被逮捕,成为该案第三个落入法网的被告人。

    2013年7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耀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耀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且能够当庭认罪,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韦耀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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