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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冰毒折抵车费终审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07-17 09:39:46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黄建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建华多次乘坐租车司机陈小龙的出租车到樟树及本市新、老城区,并用冰毒折抵车费,累计五、六克。2012年9月份,陈小龙还先后三次从黄建华手中购买冰毒,每次200元,共计1.2克。 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建华分别在游戏室先后两次卖给何刚毒品。一次是300元六个麻果,另一次是400元六个麻果、0.1克冰毒。 2012年9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建华分别在本市人民路沃尔玛附近和保险公司门口,先后三次卖给陈军毒品,一次是100元0.2克冰毒,一次是100元1个麻果,一次是100元0.2克冰毒。 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建华在本市城西街上以300元的价卖给杜飞军6个麻果。同年11月1日,杜飞军在本市唐人街宾馆后面的街上向被告人黄建华购买500元冰毒。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黄建华以其犯罪情节较轻,贩毒数量较小,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黄建华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黄建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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