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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设“抽奖台”诈骗路人十二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17 09:45:10


    本网讯(黄赫思)  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21人诈骗团伙以“抽奖”为诈骗手段的二审诈骗案,被告人谭连英、廖凤丽、梁连菊、农翠凤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三年零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1年2月14日上午,黄康陈路过广西百色市靖西县旧农贸市场鸡行旁边,一个年纪约30岁左右的男子凑上来说:“那边有外地人设的摸奖台,刚才有人已经摸了大奖了。”说完就把黄康陈拉到一小摊旁,一个小抽奖台前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在那抽奖,已经拿到了500元奖金,站在台子旁的几个男子怂恿黄康陈说:“100元能摸到300元的大奖。”那名刚抽到奖的妇女也对黄康陈说这个很容易抽中大奖的,于是黄拿出100元交给一个中年男子,那男子拿出一个纸筒让其抽奖,黄康陈摸出一个带有“9”字的奖券,收钱的中年男子说,如下次能摸到不同数字的奖券,就中大奖。于是黄又拿出100元继续抽奖,没想到又抽到“9”字,随后黄康陈陆陆续续把身上的4800元全部用来抽奖,可每次只抽到“9”字。这时黄感觉自己被骗了,要求对方退点钱给其坐车回家,对方没同意,于是黄想到报警,遂离开摊点向派出所走去,可刚走到街道拐角处便发现被人跟踪,跟踪人上前拦住黄说:“你要敢去报警,我就打你。”黄怕被打,骗他说要去侄子家要钱来继续抽奖。后黄到派出所报案。

  被告人谭连英、廖凤丽、梁连菊、农翠凤涉嫌诈骗罪一案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在靖西县新靖镇旧农贸市场一带,出现了一个在街边角落摆放一些雨伞、电吹风等小商品,声称厂家促销新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而引诱路人进行抽奖的团伙。被告人谭连英、廖凤丽、梁连菊、农翠凤伙同农余昌、黄秀齐、黄国武、黄朝棒、农林、覃彩艳、黄英店、谭连菊、杨鸿、黄高国、韦继蒙、何早对、黄秀清、梁彩明、梁连青、周兰芬、农菊丽等16人合谋后分为三个组聚集设摊,由农余昌、黄秀齐、黄国武、黄朝棒、黄高国、韦继蒙、农林、何早对等人负责摆摊抽奖、望风放哨、掌管钱款以及对付要讨回钱财的抽奖者,被告人廖凤丽、农翠凤、梁连菊、谭连英等人负责引诱过往行人进行第一次抽奖,行人抽中一个所谓的中奖号码后,要想兑现奖金就必须向他们交100-200元进行下一次抽奖,只有在下一次抽奖中抽中不同号码才可以兑现2-3倍的奖金,而他们的同伙在旁扮演行人参与抽奖,中奖后让被害人看到兑奖,使受骗者信以为真,为了实现“兑奖”,不断地向他们交钱再次抽奖。实际上他们在抽奖箱里做了手脚,真正的抽奖者不可能再次抽到不同的号码。当受骗者醒悟要讨回财物时,众行骗者要么聚众制造声势威胁受骗者让对方害怕而离开,要么掩护收下受骗者钱的同案人转移,让受骗者找不着人而离开。四被告人与同伙通过设置这种骗局及类似的手法,在靖西县新靖镇旧农贸市场一带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人民币120804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谭连英、廖凤丽、梁连菊、原审被告人农翠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与同案人共谋诈骗,在实施诈骗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连英曾因实施诈骗,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家属代其退出部份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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