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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检察院完善措施做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作者:王开军   发布时间:2013-07-18 09:56:06


    为进一步落实好刑法与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江西省信丰县检察院在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封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并完善了《信丰县检察院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

    该次会议对《细则》进行了大范围的完善。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封存程序的启动、操作要求、封存的效力、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已封存犯罪记录的解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记录的封存等方面对犯罪纪录封存制度做了更为完善的规定。《细则》根据目前办案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收案制度。由专人负责接受、登记、分发、移送、存档,防止卷宗材料流散。建立专门的台帐,台帐一律严格保存,不得公开和传播,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查阅。《细则》为了正确处理好辩护人的阅卷权和相关单位的查询权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系。特别规定了律师查阅卷宗的权限,不得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冲突,不得泄漏未成年人的前科材料。必要时,承办人可为其复印卷宗材料。对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当要求其出具申请书,提 供相关办案手续证明,然后予以审查决定。

    同时,《细则》还完善了衔接机制,与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落实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侦查中如果发现未成年嫌疑人具有犯罪前科的,可单独制作一份讯问笔录。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该院,便于该院能及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存档保管。在收到判决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尽力控制好知情面,防止材料扩散。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便于公安机关封存犯罪记录。

   “以前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把握不好哪些犯罪记录该封存,更不知道怎么封存,在辩护律师提出要复印全部案卷材料时更是不知所措。《细则》的完善,为我们今后封存犯罪记录提供了更加可靠的程序保障,使我们的操作更加快捷、更加准确。”该院公诉科干警熊亮说道。

    据悉,截至目前,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件11人,已经依据法院判决封存了9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台帐9件,检察内卷11宗,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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