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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市检法两院首次召开庭前会议"化繁为简"
作者:段厚俊 吴晓姣   发布时间:2013-07-18 14:12:13


    近日,针对四川省绵竹市检察院就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一案,首次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庭前合意。

    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未成年人)在绵竹市拱星镇某旅馆的一个房间内,利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对旅馆老板多次进行殴打和威胁,拿走老板现金430元人民币。公诉人以李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李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李某是因为受害人言语上侮辱了他的女朋友,他才使用暴力进行殴打和威胁的,自己要钱是为了帮女朋友出气,李浩的行为构成较轻的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为明确案件争论焦点,简化举证、质证程序,绵竹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随后召开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

    会上,公诉人牢牢把握主动权,针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举证等问题与辩护人展开辩论,针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对辩护人的疑点进行了答辩。最后,辩护人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面前,改变其辩护意见,同意了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书记员依法制作了庭前会议笔录,参会人员在庭前会议笔录上签字认可。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有罪判决。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审的准备程序,既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又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司法原则。今后,绵竹市检察院将进一步积极探索庭前会议制度,出台细则实现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刑事审判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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