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葛涛 廖华) 丈夫仅凭夫妻曾经共同签订的一纸《保证书》,以妻子患有妇科病、系对婚姻不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妻子净身出户并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未获法院支持。2013年7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郑真与被告张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由原、被告各享有50%的产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各分得一半,驳回原告郑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3年10月,原、被告在宜春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1974年5月29日,双方在原宜春县宜春镇革命委员会自愿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小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不久,因原告郑真经常与其他女子来往密切、关系暧昧,导致被告张玉极度不满,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有所淡漠。1994年,原告郑真从原单位下岗后赴南昌打工。1995年,被告张玉下岗后亦到南昌与原告郑真共同生活,双方偶尔回宜春小住。2007年,因原告郑真怀疑被告张玉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为此被告张玉赌气不再去南昌,双方感情日趋紧张。2011年,原告郑真辞去南昌工作回到宜春居住。2012年3月,被告张玉发现原告郑真与其他女子白天在家反锁房门,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郑真打了被告张玉一个耳光,被告张玉为此赌气离家,来到女儿家居住。同年8月20日,原告郑真向被告赔礼道歉,被告张玉遂开始回家居住,并于当日与原告郑真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书》,其中第3条约定:“双方不能背叛婚姻,不许捕风捉影、猜疑、听说等。以事实为依据,组织处理了或捉奸现场,自觉净身出门。”2012年10月23日,被告张玉因患有痔疮去医院检查,被查出另患有妇科等疾病并在医院进行医治。次日,在原告郑真的要求下,被告张玉陪同原告郑真亦去医院检查,未发现原告郑真患有性方面疾病。原告郑真为此事与被告张玉彻底闹翻,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被告张玉患有性传播疾病已背叛婚姻,又故意欲将其病传染给原告郑真,且原告郑真又没有过错,符合《保证书》第3条之规定,被告张玉应当净身出门,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归原告郑真所有;另被告张玉的行为已导致原告郑真精神严重受损,故原告郑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郑真所有,并要求被告张玉向原告郑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自愿登记结婚,但长年来彼此间不够信任,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郑真提出离婚,被告张玉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允许。原告郑真认为被告张玉患有性传播疾病造成其精神损害并主张由被告张玉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原告郑真不能提供被告张玉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且《保证书》仅系原、被告的私下约定,尚不能成为原告郑真独自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故对原告该主张以及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