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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典礼遭遇停电 酒店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3-07-18 11:39:16
本网讯(陈秀萍)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周某诉某商务酒店名誉权纠纷一案。 经查明,原告周某于2011年10月1日,为举办婚礼,在呼伦贝尔市某商务酒店即被告处预定酒席51桌,支付押金1000.00元。2012年5月12日中午,原告周某的结婚典礼如期举行,到场宾客约500人,婚礼进行约15分钟后,因天气原因,酒店突然停电,被告准备开启备用电源,但因水循环泵烧毁无法启动,故未能恢复供电,婚礼停止。12时30分后,被告提供了蜡烛照明。但此时原告预定的菜肴仍未上齐,大部分参加婚宴的人已陆续离席,乐队表演、婚礼录像等均未能按照预定程序进行。在停电持续一个半小时左右,客人全部离场后,某酒店仍未能恢复供电。2013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以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给其精神上造成伤害为由,要求被告在《呼伦贝尔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对餐饮费用打折收取作为赔礼道歉方式。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举办婚礼,被告提供婚宴服务,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服务,在酒店因天气原因突然停电情况下,因备用电源出现故障造成不能恢复供电,致使婚礼不能按照原告的计划进行完毕,使原告举办一场喜庆祥和婚礼的目的未能实现,并在来宾中造成不良后果。被告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具有过错,其行为对原告的人格尊严产生不利影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婚礼对于结婚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来说,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婚礼能否顺利进行,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婚礼录像对于当事人亦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婚礼无法正常进行,摄像留念无法实现,且无法进行补救,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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