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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购买赃车 钱财两空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3-07-18 11:58:12


    本网讯(毛伟)  明知所购车辆来路不明,依然贪便宜购买,终受法律制裁。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朱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6月,被告人朱兰向一名绰号叫“老鼠”的男子表示要购买一辆二手电动车。当天“老鼠”便骑来一辆盗窃得来的新日牌电动车,并通知被告人朱金兰到河口镇茶场看车,被告人朱金兰看车后以600元人民币将该车买下。

  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958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车,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法官表示:购赃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提供了便利,危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从一定的程度上帮助了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最终的犯罪目的得到实现,进而助长了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每个人都要自觉遵纪守法,不要贪图小利,更不要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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