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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大化支行与陆鸿等金融借款合同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3-07-18 11:47:29


    本网讯(蒙绍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陆鸿、卢樟世、韦玉成、韦书棉、韦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今日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宣判。

    2008年9月,被告陆鸿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笔农户小额贷款,被告卢樟世、韦玉成、韦书棉、韦冠荣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原、被告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后,被告按约发放了借款期限为1年的30000元贷款,被告陆鸿于2009年11月21日提取了该笔贷款。借款期限到期后,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陆鸿未能完全偿还。原告就向大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鸿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1559.16元、利息5028.11元。被告卢樟世、韦玉成、韦书棉、韦冠荣负连带责任。

    大化法院经审理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陆鸿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陆鸿、卢樟世、韦玉成、韦书棉、韦冠荣签订的《联保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被告陆鸿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被告卢樟世、韦玉成、韦书棉、韦冠荣自愿为被告陆鸿的上述贷款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被告陆鸿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被告卢樟世、韦玉成、韦书棉、韦冠荣依约应承担保证责任。于是就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表示待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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