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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检察院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诉工作机制
作者:刘宇玲 梁洪 发布时间:2013-07-19 10:47:42
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举行“合适成年人”聘任仪式,正式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团县委等单位、团体的有关领导参加了仪式。 鉴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等身心特点,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定代理人外出务工等原因,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法律赋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今年7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检、法、司以及区教育厅、区团委、区妇联等七家单位、团体联合下发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试行)》(桂检会[2013]12号)(下称《规定》),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诉讼权利。 根据《规定》中关于对“合适成年人”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选任的程序等要求,灵山县检察院通过与综治部门、青保部门、团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聘请由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或专业社工等有关人员10人组成“合适成年人”队伍(其中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2人,中学心理辅导教师2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作为临时家长到场参与讯问,有针对性地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难以落实的问题,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聘任仪式结束后,该院检察人员对参会的“合适成年人”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背景、概念、作用、主要内容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了详细说明,为他们正确履职、依法履职奠定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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