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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免费开放游泳池溺亡 家属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19 09:45:50
本网讯(王国祥)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一个不满8岁的孩子在免费开放的露天游泳池溺亡,死者家属起诉三单位索赔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都阳露天游泳池位于都阳镇野马河河边,游泳池的水来自于天然山泉,在低洼处积水形成水坑,当地人即利用此自然条件在此游泳健身娱乐。2005年大化水利局建设野马河防洪堤,正好防洪堤有一面拦在该游泳池的东边,当地村民发现可以利用该防洪堤作游泳池的挡水墙后,再作其他硬化工程,即可改善游泳环境,就发动当地居民捐资改造游泳池,从30元至1000元不等,捐款到位约2.4万元,2007年6月竣工,建成长16米,宽12米,分成未成年池和成人池两池,未成年池深度为0.78米,在高度0.7米处开孔让水自动流出,保持水深不能超过0.7米;成人池深度1.6米,在高度1.38米处开孔让水自动流出,保持水深不能超过1.38米。水池东边和北边以不锈钢栅栏护围,西边以水泥砖墙护围,南边为人员进出口,无护栏,在该入口建有警示墙,在警示墙上黑底白字书上游泳池公约,其中第三条明示:16岁以下未成年人须有监护人监护方可入池游泳;第四条约定:游泳池面向社会免费开放。落款日期是2011年6月19日。 2012年7月3日下午,不满8岁的孩子小全到该游泳池游泳,当晚约8时,发现成人池池底有人在水下,后确定是小全,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索赔未果,死者家属即小全的父母以原告身份将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阳镇政府)、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都阳村委会(以下简称都阳村民委)以及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起诉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 大化法院审理后认为:都阳露天游泳池本是天然之泉水积水形成,为改善当地居民健身环境,当地居民自发捐资改造了该游泳池,并面向全社会免费开放,是一处开放性公益的健身娱乐场所,没有具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全凭当地居民自觉维护,对安全问题,在游泳池旁边立墙警示,告知监护人对未成年入池游泳者要承担监护责任,对该游泳池的安全问题从未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死者家属也是都阳镇都阳街居民,应知道警示公约,此警示公约对二人应具有约束力。二人之子小全是未成年人,小全去该游泳池游泳时,对游泳运动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死者家属负有监管责任,二人没有随同看护小全游泳,忽视了小全在游泳时可能出现的人身安全风险,小全死亡结果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有关,监护人应对小全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在此事故中客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小全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大化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那么三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河池市中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都阳游泳池虽是由都阳村委会负责建造施工,但所需资金均是当地居民自愿捐赠,游泳池建成后也是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泳池的日常卫生等也是当地群众自发管理,因此上诉人主张都阳村委会为游泳池的管理人或所有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从现有证据分析,不能认定大化水利局所建设的野马河防洪堤有一面作为泳池挡水墙使用,故本事故的发生与大化水利局无关,该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都阳镇政府与都阳村委会在本案中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小全事发时尚不满8岁,为无行为能力人,其不慎溺水死亡完全是其父母即死者家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二人应对小全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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