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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意外身亡弟漠不关心 父亲起诉要回赠与房
发布时间:2013-07-19 10:22:13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俗话说:“兄弟情,打断骨头还连着筋。”然而,在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有这么一对夫妇的所作所为却让近80高龄的老父亲伤透了心。日前携73岁的老伴一起将其不仁不孝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诉请法庭判决其儿子儿媳搬出老两口所有的房屋,并表示从此生老病死互不相问。 原来,原告肖大爷夫妇育有两子一女,长子于去年八月意外身亡,被告夫妇是肖大爷夫妇的次子和次媳。去年8月,肖大爷的长子意外身亡,作为弟弟的被告不顾亲情,在抢救兄长一事上分文未出,连处理后事也不闻不问。不仅如此,被告还向肖大爷索要垫付的2千余元处理后事时请人吃饭的费用。因抢救长子花费的十万余元是原告夫妇的养老积蓄,现人财两空,原告便打算靠长子留下的三套出租房养老,并与被告商量,请求被告帮忙抄水、电表和计算水、电费。结果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还要求今后由他们夫妇来收取这三套出租房的租金,否则,他们不负责打理大哥的公墓。原告气愤难当,心灰意冷,决意生老病死永不相问。当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回他们自己的房屋居住时,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并以1987年的分家析产协议为凭证,证明该房屋早在25年前就已经分配给他们,原告无权处理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曾因被告不孝到法院起诉,后来在居委会和法庭的教育下,被告给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孝敬双亲。本次诉讼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1987年5月10日的家庭会议记录,该房屋确实已分配给被告。但该家庭会议记录实际上是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协议表明原告自愿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被告,这是一种赠与行为。然而,该房屋赠与已发生20多年,但原、被告双方始终没有办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登记手续,依据“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要件”的规定,该赠与行为并不发生效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早在1989年,原告已经办理了以自己姓名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房产证,可视为赠与撤销。 据此,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俩被告在搬离原告所有的房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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