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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欠债人裸体下河“泡澡” 追债男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19 10:26:32


    本网讯(兰钰烨)  为帮人追债,覃锦佑纠集同伙,以租房的名义将被害人韦明(化名)约了出来,将其带到拉堡镇附近村庄的烂房内逼还钱,并想出了将韦明放入河中泡水的怪招。韦明只好找亲属还了部分钱,并写下了欠条,才获释放。近日,柳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覃锦佑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庞静借给韦明一笔钱,但是到了约定的日期未见其还钱,经他人介绍她找到了覃锦佑,让他帮追回其借给韦明的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约定事成之后给覃锦佑10万元的好处费。

  2011年12月4日下午4点,覃锦佑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搭载其纠集来的陈军及其叫来的一名男子(在逃),和庞静及其丈夫陈先生5人一起,来到柳北区长塘镇韦明的住处。

  陈军首先打电话给韦明,以租房子为由,将其骗至覃锦佑等人开来的汽车旁。在庞静确认了韦明的身份后,陈军将韦明推上汽车,拉至柳江县拉堡镇附近村庄的一烂房子处。随后覃锦佑、陈军及陈军的朋友即对韦明拳打脚踢,并让其脱衣服到小河中浸泡,以此逼迫其还钱。韦明被迫承诺于当年年底前连本带息还清借款,并写下了欠条。

  当晚,韦明被软禁在该烂房子处,由陈军的朋友持刀看守韦明不让其离开。直到第二天,韦明的亲属将5万元存入覃锦佑等人指定的账户后,庞静给韦明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覃锦佑等人遂将韦明释放。

  2012年11月17日,覃锦佑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覃锦佑为帮他人索取债务,结伙采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覃锦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柳北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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