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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得一条金项链 换来徒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3-07-19 15:27:33


    本网讯(汪红霞)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董镇城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董镇诚与已判刑的同案人方根生、王金喜合谋商议,决定抢劫被害人董某女的黄金项链。合谋时,三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方根生负责摸清董某女的活动情况,董镇诚、王金喜在位于镇头镇“花生坞”公路的一转弯处(即被害人董某女回家必经之路)实施抢劫。次日凌晨0时许,方根生将探得的被害人董某女活动情况电话告知早已守候在预定地点的董镇诚、王金喜。当被害人董某女骑摩托车经过该转弯处时,董镇诚、王金喜猛然现身拦下摩托车,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上按住,抢走其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当日上午,董镇诚、王金喜将该项链以人民币5800元卖给景德镇的一家金店。案发后,被告人董镇城如实坦白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也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履行财产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镇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亦是共同犯罪的主犯。鉴于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履行财产刑,诚心悔罪,具有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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