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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电摩被盗 网吧看管有责
发布时间:2013-07-22 11:05:06
本网讯(欧阳九林 马雪辉) 2013年7月16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成功调解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虽小,但在责任划分方面标尺有度,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 2013年5月28日凌晨1时左右,阿刚闲来无事来到柳州市某网吧打发时间,于是将电动摩托车交由网吧看管员保管。自己只顾玩游戏,不知不觉已是早上7时,阿刚通宵上网,疲惫不堪正想离开网吧回家,于是拿着摩托车寄存牌前去取车,发现身上的摩托车钥匙不见了,电动摩托车也不见了,于是问看车的师傅,告知有一小伙子说丢失车牌,交了10元车牌工本费后骑走了。这时阿刚意识到自己丢失车钥匙被他人捡到开走了电动摩托车。阿刚夜不回家已是犯错,现又丢失电动摩托车可是错上错,阿刚害怕父母责怪不敢回家。 6月4日,阿刚父母找到阿刚,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到鸡喇派出所报警,由于时过境迁,天网也未能反映出有价值的线索。6月6日,阿刚找网吧负责人商量赔偿事宜。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未果诉到法院,要求网吧赔偿损失3330元。 2013年7月16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对该案进行调解。阿刚认为:自己在网吧消费,将电动摩托车交由网吧保管员保管形成一种保管理合同,虽然自己把摩托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上,有一定的过错,但网吧保管员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当他人没有车辆保管牌来取车时,保管员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车辆被他人骑走,因此应当由网吧赔偿损失。网吧则认为:车辆丢失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丢失电动摩托车钥匙造成的,如是不是原告丢失摩托车钥匙也不会发生车辆被盗,至于车钥匙是否遗忘在收银台,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再说,被告与原告是无偿保管合同,被告没有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案件的法官在调解过程序中认为,原告虽然没有交纳车辆保管费。但与被告之间形成一种无偿保管合同,被告有义务保障看管财产的安全,在他人没有车辆保管牌取车时,由于未尽注意之义务,没有严格审查取车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将车辆放行,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遗失电动摩托车钥匙等于失去了对电动摩托车的控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电动摩托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上,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上述责任划分,建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400元,双方同意这一调解方案。被告网吧当庭支付原告阿刚400元,此案就此了结。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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