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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扒窃手机 前科男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22 09:36:18
本网讯(蒋周安 龚雄飞) 7月17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椅松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曹椅松在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步行街某店门前,趁失主周某不备之机,用镊子将失主周某上衣右边口袋内的白色OPPO牌U705T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52元)扒走,随后被告人曹椅松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手机已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曹椅松因盗窃,于2011年7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椅松本案前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椅松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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