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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车被发现 挟持路人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3-07-22 09:40:33


    本网讯(刘伟胜 龚雄飞)  原本是一起盗窃案,但因自己偷车时被路人发现斥问,便拿出剪刀恐吓挟持对方,虽然没有伤人但还是演变成了一起抢劫案。2013年7月10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荣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999年11月14日晚,经共谋后,被告人黄荣胜伙同刘志荣(已判刑)在本市骝马山北巷117号院内,盗窃该处停放着的一辆赤兔马牌两轮摩托车(车主:雍某,车牌号:桂H17067,价值人民币6 379元),当二人将车盗走时,被路过的被害人秦某发现,并斥问。被告人黄荣胜即用剪刀顶住被害人秦某,威胁其不要喊叫,刘志荣和被告人黄荣胜对被害人秦某进行殴打。随后,由刘志荣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将被害人秦某挟持至本市灵川县一路段放下,被告人黄荣胜威胁被害人秦某说“如果报案就搞死你”,后二人驾车逃离。

  2000年5月27日晚,经共谋盗窃后,被告人黄荣胜伙同黄学旭(已判刑)在本市西环路469号地下室,见该处停放着一辆铃木GS-125型摩托车(车主:容某,车牌号:桂C01183,价值人民币2 694元),即由被告人黄荣胜望风,黄学旭用撬棍撬开该车的机头锁后将车推出,被告人黄荣胜驾驶所盗摩托车搭载黄学旭逃离现场。

  案发后,上述被抢及被盗的两辆摩托车被缴获,已发还失主。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荣胜经公安人员对其家属做工作后到兴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荣胜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受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荣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荣胜犯罪后在公安人员的说服、敦促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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