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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轮奸按摩女 辩称第一个上不算轮奸
发布时间:2013-07-22 10:04:04
本网讯(黄赫思) 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强奸上诉案,被害人遭轮奸,被告人陆应周的律师辩护称,陆应周第一个强奸且与被告人黄海在强奸被害人前没有轮奸的意思联络,不算轮奸,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其辩护意见。 陆应周召集黄海、岑江盛多次密谋、计划抢劫作案后,由岑江盛于2011年12月购买一辆昌河牌面包车(车牌号:贵E72365)作为作案所需交通工具,并准备蒙面的帽子、口罩、匕首、刀具等在车上伺机作案。2012年1月5日晚,陆应周、黄海、岑江盛经过观察和踩点,选定位于广西隆林县新州镇兴隆路的“凤凰按摩城”为作案地点。1月6日凌晨1时许,“凤凰按摩城”的黄欣欣与店员唐淑曼从店内走出来,陆应周的同伙杨文邕便驾驶载着陆应周、岑江盛、黄海的面包车停在凤凰按摩城门前,车上三人采用帽子、口罩等物蒙面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黄欣欣和唐淑曼往车上拖,过程中唐淑曼拼命挣脱了陆应周的控制得以逃脱。黄欣欣则被三人强行拉上车,斜躺在面包车内前后排座椅间。后杨文邕驾驶面包车朝城西方向往者保老路行驶。在车上,黄海将黄欣欣挂包内的两台手机、现金人民币400余元、三张银行卡抢走,并威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凌晨3时,车辆行至民怀村南徕屯坝来夹缝(地名)停下,陆应周、黄海将黄欣欣拉下车,并持刀、电线等工具,将其拖往公路边的山坡上,用电线将其绑在一棵杉树下看守。杨文邕、岑江盛则持抢来的3张银行卡驾驶面包车返回县城取钱,两人先后在县城内的自动取款机上将银行卡内的11200元分数次取出。 在现场看守的过程中,陆应周要求与黄欣欣发生性关系,黄欣欣因惧怕被迫同意,于是陆将其松绑并奸淫。奸淫过程中黄海一直站在旁边观察,待陆应周奸淫完后,黄海提出也要与黄欣欣发生性关系,并问陆使用的避孕套在哪拿的,陆说在黄欣欣挂包内,然后黄海也戴上避孕套将被害人黄欣欣奸淫。凌晨5时许,陆应周得知被告人岑江盛、杨文邕取得钱后,打电话给不知情的陆付首来接应。随后陆付首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到达,三人将被害人转移至附近另一地点绑在树上后离开现场。黄欣欣挣脱绳套后得以逃脱,并步行到附近的群众家中躲避报警。 原审被告人陆应周、黄海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二审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陆应周的辩护人在审理中提出,陆奸淫被害人之前与黄海没有意思联络,是陆强奸之后,黄海才起意上前强奸,陆不属于轮奸。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陆应周、黄海在强奸被害人前确实没有轮奸被害人的意思联络,但在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轮奸中,侵害人对轮奸的故意不要求在第一次奸淫行为结束前存在。在陆应周实施强奸时,黄海在旁边观看,陆实施强奸之后,又立即帮黄海找避孕套助其对被害人再次奸淫,二人于此时达成轮奸的共同故意,轮奸情节成立。 原判认为,被告人陆应周、黄海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具备轮奸情节,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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