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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刑罚仍不思过 盗窃千余元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7-22 11:28:21


    本网讯(谷原忠)  刚过40岁的人,却已犯过五次事,被法院判处共计13年徒刑。出狱后,其仍然不思悔改,操旧业。结果盗窃千余元,即被重判。2013年7月1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树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杨树姜虽然年仅40岁,但是却有过很深的历史污点,五次犯罪度过了13年的铁窗生活。其在1993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同年12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树姜出狱后,过惯铁窗生活的他,仍然不悔改,不思进取,不仅不去谋求正当职业,相反还继续操旧业,靠盗窃来维护生活。2013年3月9日凌晨,其窜至虎林市虎林镇西岗街道一平房陈更家中,趁屋内被害人陈更及家人熟睡之机,盗窃一部价值为442元的三普牌手机,现金人民币90元;盗窃成功后,又在附近窜至被害人石峰家中,趁其屋内的人熟睡之机,盗窃一部价值为900元的MTTEL牌手机。在其即将走出被害人家门时,结果被邻居家人发现,并将其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给二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树姜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曾犯强奸罪、盗窃罪,多次被科以刑罚,多次教育仍不思悔过,再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归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对被告人杨树姜作出有期徒刑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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