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彬 雷娜) 7月19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金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杜金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强明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6666元。
2012年12月8日晚21时40分许,被害人文强明打电话叫姚艳到酒吧玩,姚艳随后到酒吧与被害人文强明及其几个朋友一起玩到次日凌晨2时许。姚艳准备乘坐出租车到桂林市东莲菜市,被害人文强明也跟随姚艳一同上车,为此,姚艳因认为被害人文强明对其纠缠,故打电话叫其前夫被告人杜金平到东莲菜市对面的公交车站台来接自己。被告人杜金平立即携带刀具等候姚艳。当被告人杜金平看见被害人文强明与姚艳下车后,即对被害人文强明进行殴打,二人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杜金平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伤被害人文强明的右肋部、臀部、腰部。被害人文强明受伤后,立即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杜金平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被害人文强明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右侧肋弓部腹腔贯穿损伤及胸部血气胸,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偏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金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金平对被害人文强明实施伤害行为后,至今未主动对被害人文强明承担赔偿责任,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金平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金平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文强明的身体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被告人杜金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强明的经济损失的项目和费用应为:医疗费36498.50元、陪护费1720元、误工费57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40元/天x 29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050元,合计人民币46666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