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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与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2 16:16:54
本网讯(张全检 雷娜) “90后”小伙上门安装煤气管道结识了一女孩,在得知其尚未满14周岁,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甘振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甘振明按其所在的燃气公司的安排,与同事前往被害人小婷的住处安装煤气管道。在安装过程中,被告人甘振明向被害人小婷索要了网上聊天的QQ号。此后,被告人甘振明主动与被害人小婷联系并经常上网聊天。2012年11月底的一天20时30分许,被害人小婷邀被告人甘振明到其家里玩,被告人甘振明到被害人小婷家里后,便在被害人小婷的床上休息。约23时许,被害人小婷也上床休息,随后,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的一天,被告人甘振明与被害人小婷在网上聊天时,被告人甘振明问被害人小婷的出生时间,小婷告诉甘振明自己是1999年出生的。2012年12月的一天,双方又在电话中谈及双方生日的话题,被告人甘振明明确知道被害人小婷当时未满十四周岁。2013年2月20日,被害人小婷因心情不好打电话给被告人甘振明,当晚,甘振明将小婷带到自己租住的房内,再次与小婷发生性关系。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甘振明与被害人小婷的家人一同到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甘振明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小婷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小婷及其监护人李润生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振明明知被害人小婷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甘振明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规定,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甘振明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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