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彬 雷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吴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2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吴华到桂林市正阳路王城口其经营的饭店内,见其弟弟吴建海与被害人邓敏华、徐聪、邹倩颖在包厢内打扑克牌赌博。随后,被告人吴华也参与赌博,当被告人吴华及其弟弟吴建海赌输了二千多元后,被告人吴华看见被害人邓敏华耳朵带着耳塞,衣服内肩膀上用胶布粘着一个接收器,便认为被害人邓敏华、徐聪、邹倩颖三人在诈赌骗取其弟弟的钱。被告人吴华便当即掐住徐聪的脖子,指责邓敏华、徐聪、邹倩颖合伙诈赌骗取吴建海的钱财,并打了邓敏华两耳光,逼迫邓敏华、徐聪、邹倩颖交出二至三万元。邹倩颖被迫给付被告人吴华人民币一万元,邓敏华、徐聪因身无现金,邓敏华打电话叫其老板李涛博到饭店做担保。在李涛博的协调和保证下,吴华同意邓敏华、徐聪日后再给付被告人吴华人民币一万元后,邓敏华、徐聪、邹倩颖才得以离开饭店。之后,邓敏华因受到吴华的威胁,于2012年1月21日晚被迫给付吴华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华于2012年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 月6 日被告人吴华的家属代其退出了赃款155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占有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华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