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全检 雷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肇事者主动报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法院遂酌情判处被告人吴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飞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号路段,在未查明车后状况和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由西向东倒车与被害人秦益华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秦益华受伤。之后,被告人吴飞立即打电话报警和通知医院急救,被害人秦益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吴飞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飞与被害人秦益华的家属于2011年12月16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吴飞按协议约定赔偿了被害人秦益华的家属人民币1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飞在案发后,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飞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给予被告人吴飞改过自新的机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