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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检察院联合多单位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作者:周德龙 赵敏 汪建兴   发布时间:2013-07-23 10:16:35


    为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效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经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建议,抚州市委政法委联合市公检法等单位出台了《抚州市市级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

    据悉,该《实施办法(试行)》对救助对象、范围、资金使用程序等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明确救助重点为因严重暴力刑事犯罪侵害致伤致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严重暴力刑事犯罪侵害致死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实施办法(试行)》确定每年安排500万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同时,抚州市各县(区)检察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也已陆续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帮助一些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实施办法(试行)》还规范了资金使用程序程序。采取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申请为主,承办人依照职权提起为辅的方式。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救助申请材料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市政法委审批。市政法委在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审批决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法委的审批决定,在10日内对救助数额进行审核,并将救助资金划拨至司法专项救助账户。检察机关在收到划拨的救助资金5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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