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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后同居施暴 解除同居返彩礼
发布时间:2013-07-23 13:36:00


    本网讯(李胜兰)  原告张建与其被告陈欢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12月按农村风俗订婚,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被告彩礼钱合计15600元。2012年1月,原、被告一起到昆明打工便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了一年,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产生矛盾,女方提出分手,后不辞而别。张建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返还全部彩礼钱。

    被告则称: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经常不顺心就对其打骂,实施暴力,无法在一起生活才离开的,错误不在自己,而且双方生活那么长时间了,要补偿也是男方补偿女方,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主审法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考虑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从情、理、法方面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解除了双方的同居关系,被告自愿退还八千元彩礼钱。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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