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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争吵用砖头“说话” 一中年女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3 13:30:25


    本网讯(伍秀春 蒋虎)  中年妇女王梅因琐事与同村的蒋兰花发生争吵,一怒之下拿起砖头把蒋兰花砸伤。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梅在同村蒋兰花家门口马路边,因琐事与蒋兰花发生争吵,后持半块红砖将蒋兰花的左侧第6、7、8肋骨打成轻伤。2013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梅拘传归案。

    另查明,被害人蒋兰花受伤后在本村诊所用去医疗费349元;在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7389.18元;用去伤情鉴定费500元。

    法院就民事赔偿事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被告人王梅一次性赔偿蒋兰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款已给付);蒋兰花对被告人王梅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王梅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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