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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穷困辍学“混社会” 进校抢劫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3 13:38:52


    本网讯(陈学晖)  “90后”出生的陆仕金与刘仕安均是生活在农村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过早进入社会,家人疏于教育,二人两次窜进学校抢劫学生共计14元钱。2013年7月22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二人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晚,被告人刘仕安伙同他人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学,在中学门前的幼儿园旁抢劫学生黄顺金,抢得人民币1元。后又进入学校,被告人刘仕安及其同案人控制并搜该校学生黄彪权的身,从其身上抢得人民币5元。于同月10日晚被告人刘仕安、陆仕金又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学宿舍楼前,向被害人韦朝义实施抢劫行为,威胁并搜被害人的身上,被告人陆仕金抢得人民币5元,被告人刘仕安抢得人民币3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仕安作案时已年满十四周岁,未年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陆仕金作案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年满十八周岁。由于被告人刘仕安、陆仕金在校园实施抢劫,造成被抢学生黄彪权等人害怕不敢到校上课的情况,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仕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校园,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学生财物,造成被害学生不敢正常到校上课等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陆仕金、刘仕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陆仕金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仕安犯抢劫罪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未年满十六周岁,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仕金、刘仕安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陆仕金、刘仕安是未成年犯罪,且是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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