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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姨父家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3 14:15:32


    本网讯(徐剑)  7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古发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2012年8月24日下午15时许,因没有钱用,黄建林(犯罪时未满16古岁)邀被告人古发亮去偷东西,16时许,被告人古发亮跟随黄建林至丰城市雨田乡新街对面通过爬围墙、卫生间窗户的方法进入毛平生(古发亮的姨父)家。随即在二楼两间卧室内翻找财物,盗得金项链2条,金戒指4枚,金耳环1对,金鸡心1只,银项圈1个,银手圈1对,银元2个,现金1400余元,芙蓉王香烟1条。当天被告人古发亮二人在丰矿“华美烟酒店”卖掉盗得的香烟6包,得赃款210元。8月25日下午,二人又至丰城城区夏涛生经营的“亮晶金店”将盗得金首饰卖掉卖得赃款17700元,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首饰、银元和香烟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04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了未出售的赃物;被告人古发亮及黄建林的家属退赔了已出售的赃物折款及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古发亮属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及黄建林家属退赔了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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