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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村民向木材厂老板索要通行费”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3-07-23 14:22:59
本网讯(覃兆华) 八村民为了发不义之财,以木材运输车压坏村里道路为由,拦车向要木材老板索要“通行费”,最终纷纷锒铛入狱。7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景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3月下旬,被告人朱景钦伙同朱宾灵、朱鹤灵、朱景毅、陈耀金、朱国义、朱家欢、朱国龙(七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村水泥路拦截木材老板方洪祥、陈维璋雇请来运桉木的后驱车,警告司机叫老板来与他们商量向他们缴交通行费。同月28日,被告人朱景钦伙同朱宾灵、朱鹤灵、朱景毅、陈耀金、朱国义、朱家欢、朱国龙等人将方洪祥、陈维璋雇请的八辆运木后驱车拦停后,因方洪祥、陈维璋不愿交通行费,锯断其中四辆后驱车上用于装载木材的栏木,致使这四辆后驱车上的部分桉木散落下来,朱鹤灵、朱国义又各自驾驶一辆后驱车停在路中间,不让运木车辆通过,并继续向方洪祥、陈维璋索要人民币35000元。迫于压力,木材老板方洪祥于2012年3月30日下午17时许在拦车现场将人民币12000元交给朱宾灵。后朱宾灵、陈耀金、朱家欢、朱国龙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朱鹤灵、朱景毅、朱国义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当场提取赃款人民币12000元。2013年2月2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朱景钦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提取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返还被害人方洪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景钦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景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景钦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敲诈勒索所得赃款已被提取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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