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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为保侄子性命签“保命协议” 保命未果起诉退款
发布时间:2013-07-23 14:42:58


    本网讯(昌绍友 黄光德)  黄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逮捕,其叔父黄某某为了给黄某“保命”,与韦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韦某通过关系,使黄某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黄某某则支付220000元给韦某作为报酬。黄某被判处死刑后,黄某某多次要求韦某退还报酬未果,为此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11月15日黄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逮捕,其叔父黄某某与韦某签订协议,黄某某支付给韦某220000元,约定如果韦某通过关系,使黄某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黄某某则支付220000元给韦某作为报酬,否则韦某将报酬退还给黄某某(不含律师费)。韦某便委托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黄某辩护,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因黄某某对澄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信任,故委托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黄某辩护,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0元。

    2009年12月23日百色中院作出(2009)百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黄某死刑。黄某被判处死刑后,韦某将欣和律师事务所退回的律师费40000元返还给黄某某,并将交给百色中院的45000元赔偿款退给黄某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在委托协议中约定跟有关办案部门打交道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报酬,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虽然原、被告的委托行为无效,但是不影响支付律师费不退还约定的效力。韦某委托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黄某辩护,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委托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黄某辩护,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应不予返还。韦某将欣和律师事务所退回的律师服务费40000元返还给黄某某,并将45000元赔偿款退给黄某某,应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韦某返还给黄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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