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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仍收购 两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23 08:49:29
本网讯(黄文青 邓坚) 7月1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辉犯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黄辉明知是没有手续的摩托车,仍以500元的价格从罗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一辆红色豪爵银豹(车牌为赣CEF597)摩托车供自己使用。经高安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40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陈祥明知是没有手续的摩托车,仍以1400元的价格从罗源等人处购买一辆蓝色骏豹摩托车(车牌为赣C168Z0)。经高安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辉、陈祥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缴发还给了受害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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