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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获刑不思悔改 砍伤他人又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7-23 08:56:57
本网讯(李春泉 曹永清)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立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然而这已经是杨立根第二次进班房。2010年4月8日杨立根就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凌晨,包根志(在逃)因与杨文有过节,伙同被告人杨立根各持一把蔑刀在万载县商贸城世纪网吧内将在上网的阳文砍伤。经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立根与包根志共同伤害阳文身体,致其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立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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