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鞋厂员工共谋盗窃 贪小便宜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3-07-23 09:00:56


    本网讯(贺洁 杨润生)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鞋厂员工王军和刘海就有切身体会,为了区区蝇头小利,让自己深陷囹圄,得不偿失。7月19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王军、刘海盗窃一案,认定其盗窃鞋厂鞋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王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海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王军在安福某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厂)包装组工作,同在鞋厂务工的刘海发现王军容易偷到鞋子,便要王军偷几双鞋子给他,王军表示同意。2012年11月底至12月初,王军分5次将5双UA牌运动鞋偷给刘海,刘舟全每次付给王军50元。

    王军要同在裕元鞋厂务工的欧阳木(另案处理)偷鞋子给他,欧阳木表示同意。2013年4月29上午,欧阳木偷了两双UA牌运动鞋,一双藏在自己身上,一双交由王军藏在身上带出裕元鞋厂。后王军付给欧阳木1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军共计盗窃六次,被告人刘海共计盗窃五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军、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王军、刘海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军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