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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司机收购卷烟 妻子非法经营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3 10:10:32


    本网讯(李莉 雷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于叶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志立免予刑事处罚。

  自2007年初起,被告人于叶真帮助其姨妈莫英梅在桂林市秀峰区福利农贸市场经营烟酒经营部。因莫英梅身体不适,不能继续经营,被告人于叶真即于2007年下半年起,借用其姨妈莫英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经营该店,并利用莫英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在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购进卷烟进行销售。因卷烟销售量加大,在桂林市烟草专卖局的进货数量受限,为此,被告人于叶真自2008年初起,在桂林市的个体经营户收购各种品牌的卷烟,用于其经营的烟酒经营部销售并牟利。同时被告人于叶真还指使其丈夫被告人张志立,利用其系火车司机的工作便利,帮助其在湖南省永州、怀化等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收购各种品牌的卷烟713条。被告人于叶真将被告人张志立所收购的卷烟亦用于销售牟利。

  2012年5月8日,桂林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从被告人于叶真经营的烟酒经营部和二被告人的家中查获各品种香烟合计1322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均系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6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叶真、张志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合法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于叶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志立在共同犯罪中,是受被告人于叶真的旨意,利用工作之便,帮助被告人于叶真从湖南地区非法收购各种卷烟,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本案被告人所经营的卷烟经鉴定均系真品,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且作为烟草专卖的执法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对被告人使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致使被告人在主观上认为其具有合法证照,致使造成社会危害性的扩大,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对此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因此,鉴于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均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给予二被告人在法定刑内较轻的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被告人张志立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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