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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获刑6个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23 10:32:20
本网讯(周功建 廖毅) 2013年7月22日,一名“90后”被告人因教唆四名未成年人犯罪,被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重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赵健钦系龙胜各族自治县乐江乡人,正值青春年少他却早已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为了满足自己无止境的物质欲望,他通过施以小恩小惠的手段,先后将在四名未成年人拉拢到自己身边,并指使四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盗得女式踏板助力车一辆,供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073元。案发后,被盗车辆于2013年3月11日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健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健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健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健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赵健钦唆使四名未成年人实施团伙犯罪,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安定也起到破坏作用,性质十分恶劣,受到从重处罚是咎由自取。当前,在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极为关注的形势下,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法院更应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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