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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误汇至前合伙人 对方拒不返还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3-07-23 15:48:17


    本网讯(廖晓华 李斌)  前合伙人已从企业退伙,不知情的客户按往常习惯将货款汇至前合伙人的账户。几经追讨,前合伙人拒不返还货款遭起诉。7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孙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孙波货款16820元。

    2011年6月份开始,原告孙波、被告孙诚及王平三人在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合伙开办了某箱包厂,2012年5月11日,三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并达成书面分伙协议,约定:截止5月11日,被告孙诚与王平所在合伙企业某箱包厂股份每人每股折价246500元,由原告孙波接替上述股权,接手经营该箱包厂,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箱包厂的一切事宜及往来账目均由原告全权承担,与二退伙人无关。协议签定后,原告于2012年6月9日向被告孙诚付清了退伙股份转让款及其余所有退伙应分账款,且双方于6月16日另行单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自该日起孙诚与某箱包厂的一切事物无关”。2012年7月4日,由原告接手经营的某箱包厂向山东老客户陈小林出售了一批价值16820元的箱包,同日,陈小林将该笔货款16820元转入了原合伙企业某箱包厂以往交易中使用的以被告名义开户的账号上。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将陈小林误转的货款16820元返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久拖不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68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约定自2012年6月16日起原合伙企业某箱包厂的一切事物与被告无关。这足以证明自该日起,原合伙企业某箱包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权利义务人均属原告,对此应予以确认。原告孙波单独经营的某箱包厂于2012年7月4日出售的箱包货款16820元在购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购买人善意转入了被告孙诚的个人账户,该款属原告的合法财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取得该财产无合法依据,应退还该财产权利人原告,被告对该款拒不退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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