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春艳 沈丽) 即便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屡屡刺痛所有人的心,但还是有人不吸取教训,无证驾驶心存侥幸终酿祸端。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上午,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温泉往排埠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排埠镇高格拐弯路段时,与被告刘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证驾驶(未戴头盔),且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减速靠右行驶,在此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认定被告刘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此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是被送往铜鼓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日转往宜春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60%。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69522.05元,由被告财保铜鼓支公司承担120000元,对超出部分按同等责任赔偿,由被告刘叶承担35%计52332.72元,其余的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