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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青年不思悔改偷盗摩托车“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7-23 14:47:22


    本网讯(冯艳)  80后男子张文宇因盗窃曾入狱一年,刑满释放后本该洗心革面踏实地工作,但却因为好逸恶劳再次走上了犯罪的歧途。而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张文宇再次陷入的高墙之内。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文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浦北县某镇的张文宇虽然年纪不大,但因为过早踏入社会而染上了偷窃的恶习。2007年12月,年仅19岁的张文宇因犯盗窃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刑满释放。出狱之后的张文宇也想着靠勤劳致富,于是外出打工好几年。但打工的辛苦却让张文宇再次萌生了迅速致富的“捷径”。2013年初,无钱花销的张文宇再次走上了偷窃的老路。2013年2月27日凌晨5时许,张文宇窜至县城交易市场出口处,利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盗窃了一辆隆鑫牌125c摩托车。并将车以400元价格卖给谭某。2013年3月5日9时许,张文宇窜至县城某幼儿园对面,发现停有一辆凌肯牌摩托车没有上锁,且车钥匙还没有拔出,便将摩托车盗走,又将车以200元价格卖给谭某。2013年3月8日18时许,张文宇窜至浦北县体育中心跑道旁室内球场门口,看见杨某停在一旁的韩本牌摩托车车兜内放有摩托车钥匙。张文宇趁杨某到跑道上跑步时,拿出车兜内的钥匙,将车盗走。3月15日,张文宇驾驶该辆盗来的摩托车在县城四处闲逛时,被失主杨某发现并抓获扭送到派出所。被盗的三辆摩托车价值合计人民币3831元。

    法院认为,张文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张文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文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缴归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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