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小偷盗窃无人居住房屋内50余元获拘役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23 15:38:45


    本网讯(谷原忠)  到暂无人居住的房屋内盗窃,盗窃屋内价值低廉的财产,结果鉴定财产价值共计52元。被告人这一盗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013年5月19日,黑龙江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景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害人徐云在虎林市虎林镇耕农东街十一巷4号楼有一处楼房,案发时该房屋符合可居住条件,但属于暂时空置状态,已经空置一段时间,无人居住,房屋所有权人徐云出远门。今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景窜至该栋楼房,用手将窗户打开,进入到被害人徐云家,盗得铁质铝壶、铝制水壶及其他废品共计24公斤,在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失主被害人徐云当场抓获。经虎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折合人民币52.00元整。案发后,被告人刘景所盗窃赃物已发还失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所涉房屋虽然暂且闲置,但是闲置的时间和期限是不确定的,且房屋随时有被入住的可能,而且案件所涉房屋完全满足司法解释中“户”所要求封闭性和可居住性要求,故应该划定在刑法所予以保护的范围之内。 另外,入户盗窃侵犯的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本案中,上述房屋也是房屋所有人一直用以维持和实现自己生活安宁的场所,并不曾间断,被告人刘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所有的房屋,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隐私、破坏了房屋权人原本安宁的生活状态。完全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故认定被告人刘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返赃和悔过情节,故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有罪的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