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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持杀猪刀“教训”人致人轻伤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3-07-23 15:50:26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一偏僻山村中年男子班富川,与村民班富祥在酒桌上发生矛盾,过后他趁着酒兴拿一把杀猪刀去“教训”班富祥,乱砍、乱打班富祥,造成班富祥轻伤的后果。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班富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班富川与班富祥、潘启成等人在潘启成家喝酒。席间,班富川责骂班富祥说“你为何撬我家的门,我又没得罪你?”,班富祥不予理睬,便直接回家睡觉。班富川在潘启成家喝完酒后回到家中,越想越气,趁着酒兴就想去教训班富祥。当晚20时许,班富川从家中拿了一把杀猪刀,来到班富祥睡觉的床边,趁班富祥睡觉之机,持刀乱砍班富祥的脸部,用拳头击打班富祥的嘴巴,致使班富祥因被刀砍伤致面部多处软组织撕裂,右侧面颊、右下颌部各有一处长约12cm、8cm软组织撕裂伤口,部分伤口深至口腔粘膜,牙齿脱落、牙龈撕裂,上下口唇粘膜面撕裂。被告人班富川将班富祥打伤后持刀逃离现场。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班富祥牙齿脱落3枚、面部留有伤痕长达6cm,班富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3月4日,班富川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班富川已赔偿被害人班富祥的经济损失4700元,班富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富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班富川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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