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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年为报复诬陷他人盗窃自酿苦果
发布时间:2013-07-23 15:54:45


    本网讯(卢新潮)  小华初中便辍学在家,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由于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逐步产生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思想,没钱花时就干点小偷小摸的事,已经两次被行政拘留,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2013年3月因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江苏邳州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邳州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8月下旬,小华趁人不备先后四次进入一家出租大院内租房处,偷获男士运动鞋两双,拖鞋一双,女士内衣7件。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9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小华又攀爬阳台进入一住户家中,盗窃红杉树香烟5包。并被当场抓获扭送至公安局。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元。

    因为不久前和李明结下梁子,一直伺机报复却没机会,于是在审讯时,故意供述其伙同李明共同实施盗窃,2012年12月4日下午李明在广西被抓获,被羁押4日,后经查实,李明并无作案时间。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并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诬告陷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遂判决被告人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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