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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出纳挪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被判挪用资金罪
发布时间:2013-07-23 16:03:30


    本网讯(毛伟)  利用担任出纳的身份,挪用店面租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013年7月8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判处被告人蔡和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5月7日,被告人蔡和利用担任河口镇民和村一组出纳之便利,将该村店面租金10万元购买铅山县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产品。2012年6月25日,理财产品到期后,被告人蔡和归还店面租金10万元,将获利542.47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蔡和到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对被告人可免予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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