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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不思悔改 盗窃财物“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07-23 16:04:54


    本网讯(刘志颖 黄万斌)  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京寿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在余干县玉亭镇东山大街某金店门口,看到被害人李某停放的欧派电动车没上锁。于是被告人推着该车离开现场,并在某酒店附近以450元价格卖给了他人。经余干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650元。

  另查明,被告人2011年8月31日因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7月13日因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京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因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8月、2012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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