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臆想被报复先下手为强将对方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3 16:07:20


    本网讯(子晏)  一场误会引发斗殴,偏认为是对方有意为之,臆想对方会报复,决定先下手为强,持砍刀将对方砍伤至轻伤乙级。2013年7月15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万青、王杰拘役四个月。

    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万青受朋友邀集来到一KTV喝酒聊天,随后王杰找万青玩,万青便将王杰也邀到KTV一起喝酒。在大家相互敬酒过程中,与万青曾有过过节的叶文不慎摔倒,误认为是王杰所为,爬起来拿酒瓶往王杰肩膀上打了一酒瓶,二人扭打在一起。万青过来将二人拉开,叶文见是万青过来拉架,又用啤酒瓶向万青背部打下去,两人便扭打在一起。万青被旁人劝阻拉开后准备与王杰离开时又被叶文敲碎一个啤酒瓶刺向其腹部,万青边退边用手抓住啤酒瓶,万青手被刺伤,后二人再度扭打在一起。再次被人拉开后,二被告人满腹怨气地离开了KTV,认为是叶文有意为之,并认为其会再度报复,于是二人便决定“先下手为强”,到王杰家拿来两把砍刀,二人各持一把砍刀返回KTV,将一个人从KTV出来的叶文砍伤至轻伤乙级。

    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万青、王杰自动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将赔偿被害人的6000元医药费交到铜鼓县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青、王杰共同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叶文的身体,并致其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