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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规驾驶酿事故 报警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7-23 16:15:21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曹涛驾驶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车辆在行经省道322线60公里加950米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黄佳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至该摩托车翻下路坎,造成黄小晓抢救无效死亡、黄佳华重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涛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民警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22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称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曹涛驾驶不符合枝术安全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22线由贵州兴义市往隆林各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日11时30分许,行经省道322线60公里加950米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黄佳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至该摩托车翻下路坎,造成黄小晓抢救无效死亡、黄佳华重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涛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民警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曹涛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佳华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涛向死者家属给付用于赔偿死者及其家属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预付费人民币60000元整,给付交通事故医疗垫付费用人民币20000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曹涛在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涛能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和具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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