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凤 陈旦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尹平、严胜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同案人尹文宾(在逃)与被告人尹平、严胜三人在福建龙岩喝酒时提出盗窃铲车卖钱的想法,严胜、尹平表示同意。2012年10月26日上午三人乘坐尹平的黑色“钱江”摩托车从福建省龙岩市出发,途经福建长汀县、江西瑞金市往会昌县方向走,沿途寻找可以实施盗窃的铲车未果。当日下午三人进入会昌县境内。26日晚11时许,三人窜至会昌县月亮湾工地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停放在工地的一辆“龙工”850型铲车无人看管,遂由尹平负责望风,严胜、尹文宾合力撬开铲车锁并发动铲车,将该铲车盗走。为逃避侦查,当晚由尹文宾驾驶铲车,被告人严胜、尹平则骑摩托车跟在铲车后,连夜将该铲车开至福建省武平县东留乡并将铲车藏匿在一山脚下。2012年10月28日,同案人尹文宾联系好买家李小斌,并与李小斌谈好价格后由李小斌叫拖车来到福建省武平县东留乡,将该铲车拖至江西省抚州市,以1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小斌。被告人严胜分得赃款9000元,尹平分得赃款10000元,尹文宾分得赃款126000元。经会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铲车价值237380元,案发后被盗铲车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尹平的亲属为其退赃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胜、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7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胜、尹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严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平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提出尹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已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综合以上情节,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