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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电线引发的“血案”
作者:钟丹   发布时间:2013-07-24 10:47:19


    原告李雄与被告李林、李春、李富三兄弟系多年老邻居,最近却因为一根电线的架设问题引发了矛盾,双方从言语不和上升到了肢体冲突。毗邻而居多年的老邻居却因为一根电线,扭打成一团。原告李雄一气之下,将邻居三兄弟一起告上了法庭。2013年7月23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雄于2008年1月11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在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屋面前的宅基地上建住宅房屋,并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于同年农历12月24日建起水泥砖混结构平顶(一层)楼房一座。2012年8月间,原告在第一层的基础上建第二层,由于被告李林、李春、李富三家的照明电路线,是从原告新住宅房屋(一层)楼顶通过,于是原告李雄于同年3月底,向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供电班申请,要求将该照明电路改安装从原告新建房屋的屋墙上经过至被告的住宅房屋处。葛坡镇供电班已受理,并于同年9月1日已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施工;被告李林、李春、李富得知后,出来阻止,不让改安装线路,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李雄已于2008年1月11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即享有在该宅基地上施工建房的权利。本案被告架设使用的照明线路从原告新住宅房屋(一层)楼顶通过,妨害了原告往上建二层、三层楼房的权利,符合消除危险的客观条件;原告向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供电班申请,要求将该照明电路改安装从原告新建房屋的屋墙上经过至被告的住宅房屋处,葛坡镇供电班已受理,并已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施工,被告李林、李春、李富出来阻止,不让改装线路,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被告李林、李春、李富从原告李雄新建房屋(一层)楼顶经过的照明电线路,将该照明线路改为从原告李雄新建房屋北面屋墙安装至被告的住宅房屋处(改安装线路的费用原告自愿承担);二、被告李林、李春、李富停止妨碍上述第一项供电线路的改装。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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