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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年纪成“神偷” 多次盗窃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10:51:19
本网讯(薛昌生 黎振坤) 广西荔浦县两名刚满16岁的“神偷”少年,在两个月内疯狂作案四次,共盗窃摩托车四辆,价值4700元。日前,广西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少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少德与冼育宁在2012年8月至10月共作案四次。2012年8月14日晚23时许,二人将被害人莫泰林停放在蒲芦街老年娱乐室门前的摩托车盗走。 2012年9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少德窜到荔浦县蒲芦街伺机盗窃,在蒲芦街老供销社门前发现一辆嘉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刘少德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割断摩托车的电门线后将蒋钦美的摩托车盗走。2012年10月7日晚22时许,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往蒲芦乡黎村方向寻找目标,在黎村村上黎村屯4号汤明华院内发现一辆望龙牌WL48型助力车,遂由被告人冼育宁在路口望风,被告人刘少德进入院内用小刀割断摩托车电门线将汤明华的摩托车盗走。2012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少德、冼育宁路过荔浦县蒲芦乡蒲芦村板共屯,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摩托车,二人即合谋盗窃,然后由刘少德扶车头,冼育宁在后面推车,二人合力将吴伟庆的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藏匿在蒲芦乡古勇屯一废厂内。 被告人刘少德盗窃4次,盗窃数额共计5700元;被告人冼育宁盗窃3次,盗窃数额共计4700元。另查明:被告人冼育宁出生于1996年9月15日,其于2012年8月14日晚,盗窃摩托车时未满十六周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少德、冼育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少德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冼育宁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少德、冼育宁共同盗窃,是共同犯罪。因为被告人冼育宁于2012年8月14日晚盗窃摩托车时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盗窃,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少德、冼育宁作案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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